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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還需要經濟補償?

行業動态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核心在於(yú)将完成一定工作任務作爲合同終止期限。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還需要經濟補(bǔ)償?

 

我們一起來(lái)看一個(gè)案例!

事件回放

 

2010年1月份,張某進入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主要從(cóng)事該公司中央空調(diào)安裝調(diào)試工作。企業與張某約定,以安裝中央空調(diào)爲一項任務,安裝調(diào)試結束正常運轉勞動合同即終止。

 

2010年12月底,中央空調安裝完畢,並(bìng)按照企業要求調試正常運轉交給企業,企業驗收後表示合格,按約定支付勞動報(bào)酬,之後公司以業務不忙爲由,決定不再與張某續簽勞動合同,張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遭到拒絕。張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裁決

仲裁委經審理認爲,《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調解無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該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張某1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
 


溫馨提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dān)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dìng)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bǔ)償(cháng)。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即經濟補(bǔ)償(cháng)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bǔ)償(cháng)。

 

如本案例中,雖然雙方約定的中央空調安裝、調試等任務已經完成,現在企業與王某因任務完成而終止勞動合同,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還必須根據王某工作近一年的情況,相應地支付1個月工資标準的經濟補(bǔ)償(cháng)。

 

另外,用人單(dān)位應當(dāng)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權益。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種,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經濟補(bǔ)償(cháng),且用人單位需爲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僅僅無試用期,不建議用人單位使用此種形式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