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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 人力資源 全方位企業用工解決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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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員工開購房收入證明,她卻拿來告公司!這幾種證明千萬不能開!

行業動态


在企業管理中,會遇到員工要求開具各種虛假證明之事,企業HR有時出於(yú)好心於(yú)是就開瞭(le)。殊不知,開具虛假證明的行爲給企業帶來瞭(le)無謂的用工風險。

 

一. 給(gěi)員工開購(gòu)房收入證明,她卻拿來告公司!

員(yuán)工小王2016年11月入職某公司,2018年12月18日離(lí)職。

 

2019年2月18日,小王申請(qǐng)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cháng)金36000元(9000元/月×2個月×2倍)。主張其月薪爲9000元,並(bìng)提供瞭(le)一份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收入證明》上記載月薪爲9000元。

 

仲裁委於(yú)2019年3月26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bǔ)償22500元(9000元/月×2.5個月)。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認爲,小王提供的《收入證明》是爲瞭(le)方便辦理購房貸款而填寫的,月收入9000元是不真實的,其月收入應以工資表的收入爲準,仲裁委依據小王提供的《收入證明》來確認小王的月工資收入是9000元/月並(bìng)計算小王的經濟補償金是不當的。

 

好在這起案例中的公司提供瞭(le)小王之前工資收入流水、員工工資表簽字等證據,二審法院最終從舉證責任的承擔及有利於(y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按公司在起訴狀中確認的月工資5157.67元作爲計算小王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

 

如果公司無法提供這些證據(jù),那麽結(jié)局可想而知。

 

相信很多HR都會(huì)遇到類似情況,員工因爲買房等原因,需要開具開高於(yú)實際工資的收入證明,又或者要求出具離職證明時填寫其他離職理由。

 

不少HR覺得是“小事一樁”,不忍心拒絕員工的請求。但是這個看起來很不起眼的小動(dòng)作,實質上會給公司埋下不小的隐患,也會給HR自己帶(dài)來麻煩。

 


二. 這三種證明千萬不能開

1、虛假收入證明

 

在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時,僅有勞動者和用人單(dān)位心知肚明,但證明本身並(bìng)不能反映這是虛假的事實。

 

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旦産生争議,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並(bìng)有效的證據證明收入證明是基於(yú)重大誤解或受脅迫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收入證明就可能會成爲認定勞動者工資标準的重要證據,對用人單位的權益産生侵害。

 

虛開(kāi)收入證明,可能會(huì)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如果銀行根據公司蓋有公章的收入證明爲申請人批準和發放瞭(le)超過正常标準的按揭貸(dài)款而遭受瞭(le)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将有可能提供需要證明文件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離職原因不能随便證明

 

離職原因是員工能否領取失業金的重要因素。如果企業並(bìng)沒出現導緻員工被迫離職的情況,隻是想幫(bāng)助員工虛構離職原因,騙取國家失業保險,不僅違反國家社保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最高可被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還有可能出現員工借此“反咬一口”,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雖然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可能較低,但還是需要提防,以免日後帶(dài)來不必要的麻煩(fán)。

 

3、在職時間,不能随便證明

 

HR覺得員工已經離職瞭(le),而且交瞭(le)辭職信,不會有什麽經濟補償的風險。考慮到員工也是找工作需要,就答應瞭(le)小張,按照他的請求重開瞭(le)離職證明並(bìng)加蓋瞭(le)公司公章。

 

雙方的實際勞動關系存續極短,雙方本身沒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卻在沒有簽訂(dìng)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張某開具瞭(le)不符實際的離職證明,反過來證明瞭(le)員工的主張,即雙方之間在争議期限内存在勞動關系。

 

因而,仲裁委裁決公司需要承擔(dān)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符合法律依據的。公司在沒有其他相反並(bìng)有效的證據的情況下,即使不服也很難有機會得到法院支持

三. 面對(duì)員工的證明需求,怎麽辦(bàn)?

對於(yú)那些有正當理由開具證明的員工,用人單位也是需要認真對待,並(bìng)且積極配合。但是在出具證明時,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1、 保證内容符合客觀(guān)真實(shí),不作假;

 

2、 盡(jǐn)量寫明證明的真實(shí)用途;

 

3、 做好登記,對於(yú)每次公章出具的證明都做好登記備(bèi)案。

 

開具證明是HR日常工作中一件很普通的工作,雖然普通但不簡單,爲瞭(le)避免因好心辦(bàn)壞事,我們建議所開具各類證明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爲準,隻有符合實際的證明才能真正的保護個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隻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系社會的誠(chéng)信體系,並(bìng)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紛争。

 

企業不要因爲一時的不介意小細節,随便幫(bāng)員工,小心這樣會惹上官司,出事。開具證明還是要客觀真實,做好備(bèi)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