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存在明顯過錯爲何能被認定爲工傷?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過工傷認定之後,就可以按照工傷事故進行處(chù)理瞭(le)。但是如果員工在工作時受傷是因爲自身存在過錯而導緻的,那麽員工還能申請工傷麽?
小王系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的操作工,在工作過程其操作的電器因輸電線路短路導緻機台無法運轉,加上電工一時不能來到現場維修,爲瞭(le)盡快完成生産任務,小王在明知自己沒有電工操作資質,甚至沒有相應電工知識的情況下,僅憑以前看過電工操作的印象僥幸處理電路問題,結果在維修過程中小王左手食指及中指被機器壓傷並(bìng)骨折。後入院治療。
在住院期間,小王與單(dān)位溝通要求單(dān)位爲其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單(dān)位以他存在重大過錯(cuò)爲由,拒絕爲他認定工傷,甚至認爲他根本不構成工傷。
後小王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認爲雖然小王擅自維修機器而受傷,屬於(yú)其自身過錯,但是考慮到小王維修機器是便於(yú)其盡快完成工作任務,屬於(y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chǎng)所、履行工作職責,故應當按照本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小王系工傷。
工傷事故的責任承擔,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各種工傷事故中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爲賠償前提,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於(yú)用人單位、他人還是自己,隻要其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自殺等情形,受害者可認定爲工傷並(bìng)得到必要的補償。因此,在現實中有不少勞動者由於(yú)自身過錯導緻傷害,但最終被認定爲工傷並(bìng)享受工傷待遇的案例。
但是需要注意,員工因重大過錯導緻工傷的,雖然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但如果因此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cháng)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cháng),依據相關規定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yú)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