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社保減員不及時,造成的損失誰負責?
每個企業都應該爲員工繳納社保,社保關系到每位員工的切身利益,一旦處理不好員工社保問題,那麽不僅給員工帶來瞭(le)諸多辦(bàn)事的不便,同時也極其容易帶來法律風險,讓企業承擔更多的損失。
員工入職後HR就應該著(zhe)手爲員工辦(bàn)理參保手續,但在員工離職後,你有沒有想過及時給員工社保做減員處理呢?員工社保減員不及時,造成的損失誰負責?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2018年6月,徐某入職一家文化公司並(bìng)從事教師崗位工作。此後,徐某在工作中受傷且被認定爲工傷。2020年8月,徐某以公司未及時發放工資爲由提出辭職。2020年9月,徐某與某商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該企業通知徐某需要文化公司爲他辦(bàn)理社保減員手續,否則将因無法繳納社保視爲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並(bìng)與他解除勞動合同。2020年11月5日,該商務企業果然以該理由與徐某解除勞動關系。
爲此,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文化公司賠償(cháng)其因未及時辦(bàn)理社保減員所造成的損失。
文化公司則辯稱,因徐某受過工傷,辦理社保減員程序比較複雜,故未按時辦理。此外,文化公司已爲徐某繳納社保至2020年10月且於(yú)2020年11月20日辦理瞭(le)社保減員,故不同意徐某的賠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文化公司與徐某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在法定期限内爲徐某辦(bàn)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緻使徐某在入職新單位後因無法繳納社保而被解除勞動關系,文化公司應當爲自身過錯依法承擔賠償(cháng)責任,據此,遂判決文化公司對徐某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cháng)。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bìng)在十五日内爲勞動者辦(bàn)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bìng)在十五日内爲勞動者辦(bàn)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bàn)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bàn)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此外,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事件回放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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