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工裝費用合法嗎?
用人單(dān)位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dān)工裝費用合法嗎? 我們一起來(lái)看一個(gè)案例! 鄧女士入職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成爲化妝品公司在某商場化妝品專櫃的導購,約定月工資5000元,並依照銷售額的1%作爲提成。但化妝品公司要求鄧女士自己購買商場要求的統一服裝,稱必須在轉正以後,才能憑借商場的繳費憑證報銷,一旦提前離職,包括辭職和公司辭退,均視爲自動放棄報銷工作服購買費用的權利。鄧女士覺得工資待遇還可以接受,就自費購買瞭工作服,並辦理瞭入職手續,不久,因鄧女士母親生病需要家人照顧,無奈,鄧女士向化妝品公司提交瞭辭職信。但因其工作服確實沒有用處,提出要化妝品公司回購工作服,卻遭到拒絕。於是鄧女士訴至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回購工作服。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定,化妝品公司要求鄧女士自費購買工作服屬於變相的向其收取财物,應由化妝品公司支付該費用,因此最終支持瞭鄧女士的申訴請求,裁決化妝品公司返還工作服購買費用。 根據《勞動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 據《勞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罰款。 在實際工作中,應避免上述行爲或者其他變相收取員工财物的行爲。比如,扣押員工身份證件,司機需要繳納交通事故預處理抵押金,财務人員繳納誠信押金、扣除員工工服費、報名費、保險公司要求員工的親屬購買保險份數達到某一數額才能入職等行爲,均屬違法行爲,用人單位一旦爲依照法律規定,私自收取上訴費用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有可能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