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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 人力資源 全方位企業用工解決專家
擁有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的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勞務派遣許可證》

員工遭詐騙損失企業财産,用不用賠償?

行業動态


在當(dāng)前電(diàn)信、網絡詐騙高發形勢下,我們可能一不小心就掉坑裏。按理講,公司财會人員應該(gāi)比常人更有警惕性,不易上當(dāng)受騙。遺憾的是,大量的案例表明,騙子很喜歡(huān)挑公司财會(huì)人員下手,而且經常得逞,使公司蒙受巨大損失。那麽(me)因員工被詐騙造成公司損傷,員工要不要賠償(cháng)。

案例一  需要賠(péi)償(cháng)
 

2014年11月,黃某入職某公司,擔任出納一職位,2015年5月20日,黃某手機QQ收到QQ名爲公司總經理“董某某”的對話,詢問其是否在公司。次日,“董某某”通過QQ向黃某發送消息要求其将公司的可用資金彙出。黃某未與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複核,但通過手機QQ的形式與QQ名爲公司财務負責人“熊某”核實,“熊某”稱(chēng)知悉彙款事宜,後黃某将公司賬戶中的47萬餘元通過網銀彙至賬戶名爲李某的銀行賬戶。後黃某發現被騙,及時向公安機關報(bào)案。

 

經核實,黃某手機QQ中的“董某某”和“熊某”頭像及名稱均與現實中的董某某和熊某一緻,但並(bìng)非是董某某和熊某本人。案發後,公司向西城區勞動争議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黃某賠償其造成的損失47萬餘元,西城區勞動争議仲裁委駁(bó)回公司的申請。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酌情判決(jué)尋某賠償(cháng)公司6萬元

案例二  不用賠(péi)償(cháng)
 

徐某在某公司擔任會計,2016年3月35日,公司前台劉某以QQ的形式告知徐某公司總經理趙某的微信,讓徐某加趙某微信,說總經理趙某有急事找徐某。徐某加瞭(le)該微信後,“趙某”通過微信指示徐某将一筆48萬元的款項退還給客戶,徐某按“趙某”的指示完成瞭(le)彙款。随後,徐某發現該微信号不是公司總經理趙某實際使用的,徐某意識到被詐騙瞭(le),遂報警。於是,公司解除瞭(le)與徐某的勞動關系,並(bìng)要求徐某賠償公司48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對(duì)公司要求徐某賠償(cháng)公司48萬元的經濟損失不予支持。

實務評析
 

在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等均未就勞動者過錯履職造成單位損失的法律是否應做賠償(cháng),僅《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要求賠償(cháng)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cháng),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yú)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是,該規定對“勞動者本人原因”未做界定,且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賠償(cháng)責任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實踐中,在微信、QQ詐騙案件中,員工往往是因爲過失,沒有盡到審慎義務,而給單位造成損失。至於(yú)員工的過失在什麽情況下達(dá)到“嚴重”的程度,則有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如案例二中,法院考慮到員工入職時間不久,對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並(bìng)不太熟悉,且系根據公司前台人員的要求添加的詐騙微信賬号,並(bìng)未無故自行添加,因而認爲員工雖有過失,但還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故最終未判定員工承擔賠償(cháng)責任。

 

 

關於(yú)員工的賠償(cháng),法院往往會結合勞動關系的特殊性,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員工和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
 

企業實操建議
 

1、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並(bìng)嚴格執行完善、規範的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務制度,組織員工參加相關培訓,並(bìng)做好培訓簽到和記錄。對於(yú)轉賬、付款等重要事宜,應當制定詳細的操作流程,盡量避免通過QQ或微信安排付款,同時要求财會人員在付款之前與發出付款指令者進行當面或者電話核實、要求提供合同依據等。這樣不僅可以堵住漏洞,預防詐騙事件的發生,也有助於(yú)用人單位在詐騙事件後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

 

 

2、 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yú)“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進行明確約定,並(bìng)且對“勞動者本人原因”進行界定,爲公司在類似案件中追究員工的賠償責任提供充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