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彙繳、清繳:企業所得稅申報“三部曲”
企業所得稅中,預繳、彙繳和清繳,對應瞭(le)不同的階段,納稅人稅務處(chù)理的重點和重心也有所不同。
概念界定 預繳,指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瞭(le)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申報(bào)繳納稅款。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申報(bào)繳納,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繳納。 彙繳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彙算,是彙算清繳的簡稱,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瞭(le)之日起5個月内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què)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爲。 清繳,一般還會與清算結合起來理解。清繳比較傾向於(yú)納稅人日常辦稅時口語化的說法。清算,則是出自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說法,具體指企業在辦理注銷登記前,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産、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财産等經濟行爲時,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bìng)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處理 預繳、彙繳、清繳雖然都是企業所得稅繳稅申報(bào)方式,但是“繳”的情形並(bìng)不相同。以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申報(bào)爲例,三者的區别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申報階段不同。一般來說,企業先按季、按月進行預繳,至納稅年度終瞭再進行彙繳申報;而清算環節的清繳是納稅人依法清算時,以清算期間作爲一個納稅年度進行清算申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納稅年度内,無論發生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繳稅期限不同。企業辦理預繳,應自月份或者季度終瞭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申請;辦理彙繳則是自年度終瞭之日起5個月内(即每年的5月31日前)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内;清繳環節的清繳是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申報企業所得稅。
——計稅依據不同。一般來說,預繳稅款是以企業當月或當季實際利潤額爲基礎進行申報,或是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確定。彙繳則採取兩種計算方式,一種是直接法,按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進而計算應納稅額;另一種是間接法,以會計利潤進行稅會差異調整,計算得出應納稅所得額,進而計算應納稅額。清算環節的清繳是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即以企業的全部資産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産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爲清算所得。
——申報表不同。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彙繳時,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執行《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bàn)法》的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内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bào)表(A類)》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bào)和年度彙算清繳申報(bào)。居民企業清算,應填報(bào)《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bào)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