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空白合同,且沒給員工一份,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王一浪於(yú)2016年7月27日進入上海高譜公司工作,從(cóng)事物流崗位。月基本工資爲2,190元,另有加班工資。 2016年12月29日,公司認爲王一浪有在倉庫吸煙的現象,要求王一浪請辭並(bìng)辦(bàn)理離職手續。王一浪認爲其並(bìng)沒有抽煙。 2016年12月30日,王一浪向公司提交瞭(le)“員工離職交接表”,並(bìng)離職。 2017年4月6日,王一浪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dìng)勞動(dòng)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一浪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簽訂(dìng)勞動(dòng)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162.76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sù)訟(sòng)。 庭審中,公司提供瞭(le)兩份“試用期勞動合同”,並(bìng)表示兩份合同分别爲公司留檔合同及本拟交給王一浪的合同。留檔合同上有王一浪姓名、身份證号、簽名以及“2016年”日期字樣,合同期限、薪酬福利等條款均爲空白,亦無公章;另一份合同載合同有效期6個月,合同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月工資2,190元等内容,並(bìng)蓋有公章。 王一浪稱,其系在空白勞動(dòng)合同上簽名,回交由公司蓋(gài)章,但後來未獲得合同文本。
一審判決:隻簽訂勞動合同而不交付給勞動者的行爲,隻能使法律規定流於形式,損害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被認爲是已履行瞭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一審法院認爲,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dān)位之間確(què)立勞動關系、明確(què)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也是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直接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dān)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由此可見,訂(dìng)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不僅僅包括雙方達(dá)成合意、簽署合同文本的過程,也包括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的過程。 本案中,公司是最後持有兩份勞動(dòng)合同的一方,本應向勞動(dòng)者交付其一。然,公司並(bìng)未向王一浪交付勞動(dòng)合同,理由是工作人員疏忽,對此,一審法院難以認同。 一審法院認爲,隻簽訂勞動合同而不交付給勞動者的行爲,隻能使法律規定流於(yú)形式,損害瞭(le)王一浪作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的行爲不能被認爲是已履行瞭(le)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且根據公司提供的證據並結合王一浪陳述可知,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duì)合同的主要條款未填寫完整,未完成勞動(dòng)合同的形式要件。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公司應當(dāng)向王一浪支付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簽訂(dìng)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王一浪離職前的月基本工資爲2,190元,庭審中,王一浪表示,工資單上的其他補助也是加班工資,故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簽訂(dìng)勞動(dòng)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爲9,062.07元。
公司上訴:雙方在書面勞動合同上分别蓋章、簽字,公司無須支付二倍工資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sù),理由如下: 公司與王一浪之間曾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曾在書面勞動合同上分别蓋章、簽字,其中一份還約定瞭(le)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報(bào)酬等。故公司不應當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王一浪辯(biàn)稱(chēng),其與公司從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其僅在公司給的兩份空白合同上簽字。一審審理中公司提交的合同是公司事後自行修改的虛假合同。
二審判決:公司主張簽訂瞭書面勞動合同,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採信 二審法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bó)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dān)不利後果。 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雙方在庭審中的陳(chén)述,認定雙方並(bìng)未簽訂完整的書面勞動合同,並(bìng)無不當,具體理由本院不再贅述。
公司上訴主張曾與王一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bìng)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採(cǎi)信。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17)滬(hù)01民終12326号(當(dāng)事人系化名)
【實務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dān)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由用人單(dān)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並(bìng)由雙方各執一份。實踐中,一些用人單(dān)位存在不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bèi)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cháng)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行爲,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至於(yú)賠償責任,實務中基本上難以支持,主要是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並(bìng)不一定會給勞動者造成實質損害,勞動者也難以舉證證明損失的存在。 那麽,不給勞動(dòng)者持有一份勞動(dòng)合同,用人單(dān)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資? 對於(y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爲,勞動合同法規定瞭(le)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二倍工資懲(chéng)罰針對的是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爲,簽瞭(le)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簽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爲不能适用二倍工資的規定。 小編(biān)現提供一些實務案例供參(cān)考:
(2018)粵17民終195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奇正模架公司未向何戰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行爲並不等於何戰與奇正模架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即奇正模架公司於2016年4月1日與何戰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何戰請求奇正模架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合計44000元,不予支持。
(2017)魯09民終2407号:原告主張的被告未将勞動合同交付原告持有,應視爲未簽訂勞動合同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資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未将勞動合同交付自己應視爲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律依據,故對其雙倍工資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2016)渝04民終1266号:至於陳永彪認爲勞動合同文本未交付給本人,亦是構成黔龍物業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該院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黔龍物業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陳永彪,對陳永彪造成損失,陳永彪可要求損害賠償。陳永彪以勞動合同文本未交付給本人要求黔龍物業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6)渝01民終179号: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該規定,支付二倍工資的前提是期限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至於是否交付合同文本不受該條款約束。用人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應該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809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並不會導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等同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對陶生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採納。對陶生金要求沃特瑪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回到本案,法院判決公司向王一浪支付二倍工資,一審判決理由裏面提到“隻簽訂勞動合同而不交付給勞動者的行爲,隻能使法律規定流於形式,不能被認爲是已履行瞭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二審法院判決理由稱“公司上訴主張曾與王一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可見一二審判決理由的側(cè)重點(diǎn)不同。僅以沒給員工一份合同就判決支付二倍工資並不符合主流司法觀點,但如果以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已簽訂勞動合同從而支持二倍工資顯然更安全。至於簽訂的是空白合同算不算已簽合同,則是仁者見仁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