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具體細則來瞭→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guó)家稅(shuì)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号 爲深入貫徹(chè)黨中央、國務院關於(yú)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按照《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yú)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規定,現就将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fā)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並(bìng)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爲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duì)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duì)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què)的藍字發票。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bào)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dá)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dāng)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bào)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bào)明細表》對應欄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yú)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标準的通知》(财稅〔2018〕33号)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yú)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yú)明確(què)二手車經銷等若幹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yú)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标準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關規定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餘額,在2022年度可分别計入固定資産、無形資産、投資資産、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bèi)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bèi)開具發(fā)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fā)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3月24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22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3月24日,财政部、稅務總局制發《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yú)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爲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相關征管問題進行瞭(le)明確。 一、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稅政策,應根據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判斷,納稅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稅政策,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則應按照此前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稅政策後,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爲适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本公告第一條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稅政策的,可以開具免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可以開具,應按照什麽征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選擇放棄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對部分或者全部應稅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征收率爲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經開具瞭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答:本公告第二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原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開具瞭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3%的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開具瞭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納稅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紅字發票後,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适用本次免稅政策,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相關免稅欄次? 答:本公告第三條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适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上述月銷售額是否超過15萬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yú)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條和第二條確(què)定。 六、2018年至2020年辦理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其轉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留抵稅額按規定計入瞭“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此部分進項稅額可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如何處理? 答:2018年至2020年,連續三年出台瞭轉登記政策,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按規定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用於對其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折讓、退回等涉稅事項産生的應納稅額進行追溯調整。目前,轉登記政策已執行到期,對該科目核算的相關稅額應如何處理,本公告第四條明確規定,因轉登記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餘額,在2022年度可分别計入固定資産、無形資産、投資資産、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