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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 人力資源 全方位企業用工解決專家
擁有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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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這10類情況不能認定工傷 | 附認定流程+争議認定标準

行業動态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dāng)認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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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jiàn)中,這10類情況(kuàng)不能被認定爲工傷
 
1. 在工作時間(jiān)和工作場(chǎng)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受到傷害,用人單(dān)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dǎo)緻的,則推定爲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爲工傷。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受到傷害並(bìng)非因工作原因導緻,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2.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爲工傷,包括兩層(céng)含義:
 

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yú)報(bào)複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另一層(céng)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yú)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qiáng)調(diào)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jiān)存在有因果關(guān)系。
 
如果員工因個(gè)人利益、個(gè)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rèn)定爲工傷。
 
3. 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jiān)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 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chǎng)所以外從(cóng)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 員工受用人單(dān)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huì)期間;
3. 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dòng)期間(jiān)。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爲工傷,這裏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cóng)事個人活動(dòng),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4.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類型,但並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爲工傷,這裏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爲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jié)論(lùn)爲員工個(gè)人承擔(dān)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爲工傷。
 
5.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後死亡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gǎng)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突發(fā)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guān)聯。實務中較爲常見的病是心髒病、腦(nǎo)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fā)性疾病。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爲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員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但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yú)視同工傷的情形。
 
有人認爲這條規(guī)定無人性,是“催人早死”法,其實我們可以反過(guò)來思考,條例中規(guī)定的是“視同工傷”,也就是說本來不屬工傷的,将其視爲工傷,這樣想想是不是會釋然一些?
 
6.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後,再到醫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關於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複函》認爲,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並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
 

1.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dāng)場(chǎng)死亡;

2.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或醫療機構當場(chǎng)搶救並(bìng)在48小時内死亡等。
 
至於(yú)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fā)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内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
 
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後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於這一條規定的适用範圍。
 
7. 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緻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爲見義勇爲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二)項規(guī)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dòng)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裏(lǐ)需注意司法實踐(jiàn)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dǎo)緻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複》(【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見如下:
 
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緻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爲見義勇爲,不屬於(y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考慮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舍身救人的行爲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dāng)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議。
 
8. 故意犯罪導緻傷亡的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bìng)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财産、利益等損害較大,本著(zhe)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於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瞭不利後果,将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dāng)以刑事偵查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和審判機關(guān)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爲依據。
 
需特别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導緻的傷亡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zé)任事故罪。
 
9. 醉酒或者吸毒導緻傷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導緻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範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後工作、醉酒後駕車等,因此,由於(yú)醉酒導緻行爲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爲工傷處理,這樣規定也是爲瞭(le)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後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對於(yú)醉酒标準,可以參(cān)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國家标準(GB19522-200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dān)位依法出具的檢測(cè)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爲認定醉酒的依據。
 
10. 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cán)”是指通過(guò)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爲。
 
“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爲。有的自殘(cán)或者自殺是員工精神狀态導緻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爲瞭(le)獲得工傷待遇導緻的,自殘(cán)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員工應對其主觀故意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實務中比較難做得到的是怎麽證明員工是自殘(cán)或者自殺?畢(bì)竟不是人人都會留下遺書的,這個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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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流程
 
 需在什麽(me)期限内提出申請(qǐng) 
 
1. 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特别注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單(dān)位沒有這30日内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dān)位負擔(dān)。
  
2. 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别注意:工會(huì)組織也是可以申請(qǐng)的哦!
 
3. 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别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dāng)認定爲不屬於(y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① 不可抗力;

②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③ 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④ 社會(huì)保險行政部門登記(jì)制度不完善;
⑤ 當(dāng)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dòng)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需提交什麽(me)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勞動(dòng)、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dān)位存在勞動(dòng)關系(包括事實勞動(dòng)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2. 醫療機構(gòu)出具的受傷後診斷(duàn)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duàn)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duàn)鑒定書)。
 
 社保部門多長(zhǎng)時間(jiān)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内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多長(zhǎng)時間(jiān)作出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勞動(dòng)關(guān)系 
 
最高法院認爲,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dān)位之間存在勞動(dòng)關系爲前提,但特殊情況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決認爲,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爲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不服工傷認定結(jié)論怎麽辦(bàn)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dān)位對(duì)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duì)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别提醒: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是可以選擇的,這裏的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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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領(lǐng)域有争議的工傷的處(chù)理
(最高院态度)
 
1. 公安交管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
 
責任認定書内容不明確時的工傷認定公安交管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内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後,可根據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報案以及交通事故證明書内容等綜合判斷職工是否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經前述程序仍無法判斷,工傷認定申請人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並依據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定職工所受交通事故傷害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對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異議的工傷認定
 
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對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異議,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先行認定職工的職業病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機關否定相關單位爲工傷責任單位的,相關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向實際緻害單位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3. 第三人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複》([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又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除外。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向第三人代爲追償其已經向職工或其近親屬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企業補繳社會保險費2年查處時效的适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爲在2年内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爲由不再查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履行上述查處職責,且能夠提供相應材料初步證明企業存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相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