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審銜接,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這項新規請知曉!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瞭《關於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一)》)。 《意見(jiàn)(一)》主要是 逐步規(guī)範(fàn)裁審程序銜接、 統(tǒng)一裁審(shěn)法律适用标準, 對於(yú)完善勞動人事争議多元處(chù)理機制、 暢(chàng)通勞動(dòng)者維權渠道、 維護勞動(dòng)人事關(guān)系和諧 與社會(huì)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内容有哪些? 帶你瞭解
規範(fàn)調(diào)解協議後續程序性保障
調解協議仲裁審查是依據《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章第二節設立的制度,規定瞭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爲調(diào)解協議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應當(dāng)制作調(diào)解書。
仲裁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調解書所約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設立的制度,規定瞭(le)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què)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què)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意見(一)》明確在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仲裁審查,也可以申請司法確認;仲裁對調解協議審查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確認的,部分情形下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上述規定完善瞭(le)訴裁調對接機制,有利於(yú)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提高調解協議履行率。
明確終局裁決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标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争議,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設立終局裁決制度的目的是讓更多涉及勞動者基本權益的簡單、小額案件以及涉及勞動标準的案件終結在仲裁階段,既減少勞動者訴累,又節約司法資源。 法律施行後,各地對終局裁決範圍理解不一緻,一些地區的仲裁委員會未嚴格适用終局裁決規定,導(dǎo)緻部分本應終結在仲裁階段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影響瞭(le)仲裁前置作用的發揮。 201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訂瞭(le)《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bàn)案規則》,依法細化終局裁決範圍,各級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率由2016年的28.4 %提升到2021年的40.1%。 《意見(一)》進一步規範瞭終局裁決範圍,明確瞭“勞動報酬”包括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内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和加班費等,統一瞭“經濟補償”“賠償金”等裁審口徑,加強瞭終局裁決與訴訟的程序銜接。 此外,明確瞭涉及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不适用終局裁決,主要考慮到勞動關系是當事人諸多權利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此類案件案情相對複雜,權利義務關系並不明確,因此不适用終局裁決。
上述規定,有利於(yú)提高仲裁終結率,高效便捷維護勞動(dòng)者合法權益。
完善證據(jù)、裁決事項等方面的裁審銜接規(guī)則
《意見(一)》確(què)立瞭(le)仲裁證據的司法審查規則,規範瞭(le)當事人提交證據等行爲,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視爲質證過的證據;依法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 同時規定,當事人就部分裁決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無異議且屬於受案範圍的裁決事項應當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對仲裁委員會依法适用簡易程序作出終局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應以違反法定程序爲由予以撤銷;對仲裁委員會依照仲裁監督程序重新作出處理結果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上述規定有利於(yú)切實發(fā)揮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促進案件公正高效審結。
統一部分法律适用标準 按照兩部門聯合發布的第一批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标準,《意見(一)》明確瞭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與訂立勞動合同相關的虛假個人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的,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對勞動者提出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請求不予支持;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視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第二倍工資的,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雙方約定瞭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原因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上述規定,有利於(yú)培養用人單(dān)位、勞動者的自覺守法用法意識,提升仲裁、司法質效和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