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2021年辦理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上升六成
檢察機關依法助力勞動者維權
2021年辦理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類
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上升六成
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辦(bàn)理涉勞動(dòng)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類行政檢察案件800餘件,其中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200餘件,比2020年上升60%。辦(bàn)案發現,目前勞動(dòng)者工傷認定、工傷保險中仍存在一些問題,需重視解決。
▶ 一是工傷事故情形多樣,易産生工傷認定争議。随著經濟社會發展,勞動市場的用工形态、工作形式越發多樣,如非固定工時制、居家辦公等,使工傷發生的情形更加複雜。2010年修訂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列舉方式規定瞭可以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若幹情形,但無法囊括全部情形,容易産生工傷認定争議。另外,相關法律規定較爲原則,也容易導緻糾紛産生。如,一起工傷認定及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中,當事人在工作崗位發病後被送往醫院搶救,期間喪失自主呼吸,醫院給予持續呼吸、循環生命支持,全力搶救超過48小時,後家屬簽字放棄治療,醫院宣告死亡。人社局和法院均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或者48小時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其搶救超過48小時,已不符合視同工傷情形。後當事人家屬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爲,應全面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結合本案,可以認定醫院在其病發後48小時内以及之後的搶救是無效的,應視爲其在病發當日就已經因停止呼吸而死亡,遂提出抗訴。最終,法院採納抗訴意見,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 二是勞動者訴訟能力相對較弱,導緻維權難。檢察機關辦案發現,部分案件中勞動者一方欠缺法律知識及自我保護意識,對工傷認定标準、程序、時限等把握不準,不能及時提供有效的勞動關系證明及證據材料等,在訴訟中容易處於不利地位。如,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檢察監督案中,當事人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屬於工傷。其向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因與公司之間存在矛盾,公司消極抵觸提供必要材料,緻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内未能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不予支付。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工傷保險管理中心的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爲工傷保險管理中心行政行爲合法,裁定駁回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爲法院裁定並無不當,但該案沒有進入實質審理,當事人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及時保護,不利於定分止争,遂開展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檢察機關與勞務派遣公司、人社局及工傷保險管理中心等多方溝通協調,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與案件化解。最終,公司同意配合當事人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按照上級批複受理當事人申請,重新啓動受理程序,當事人領取瞭工傷保險金。
▶ 三是部分用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導緻工傷認定難。在一些案件中,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未根據單位的特殊性爲勞動者建立健康檔案等情形,導緻勞動者工傷認定困難。如,一起勞動和工傷保險行政管理檢察監督案中,當事人在某木業公司廠區内作業時不慎摔倒緻牙齒脫落,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其工傷認定未得到人社局及法院支持,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審查認爲,根據相關規定,人社局行政行爲於法有據,法院生效裁判並無不當,但當事人人身損害賠償應當得到支持。經商請區勞動争議調解中心協助化解争議,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醫療、誤工費用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