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移出工作群”是否等於“被解除勞動合同”?
随著(zhe)各種社交、工作軟件的不斷(duàn)優化, 2016年5月1日,聞明健進入肥東凱悅中學處工作,崗位生活老師。2016年9月,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9年11月4日聞明健因病住院治療至11月8日出院。2019年11月5日,聞明健被移除凱悅中學單位宿管工作群。後聞明健向肥東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肥東縣仲裁委於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東勞人仲案字第262号仲裁裁決書。聞明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凱悅中學支付聞明健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16193.44元(2024.18*4個月*2倍) ...... 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7403号民事判決認爲,合法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 聞明健提供釘釘記錄證明其被移除工作群,凱悅中學認爲聞明健被移出的是宿管工作群,而不是學校的群,學校在2020年3月4日仍有員工關懷,說明當時依舊沒有辭退他,是聞明健本人自行離職不來上班。一審法院認爲,聞明健非主動退出宿管工作群,而是被凱悅中學移出該群,盡管聞明健被除名的時間爲2020年4月,但從被凱悅中學移群開始,聞明健已無法履行其工作職責,而移群時聞明健仍在醫院住院治療,故應當支付賠償金,即凱悅中學應當支付聞明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6193.44元(2024.18×4個月×2倍)。 一審法院判決:一、肥東凱悅中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支付聞明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6193.44元;二、駁回聞明健的其他訴訟請求。
凱悅中學上訴請求:改判凱悅中學不支付聞明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6193.44元。事實與理由:一、聞明健自2019年11月月初在校公休放假後即未到校工作(自己物品搬走,聞明健一審當庭認可其搬走物品),其間宿管辦主任胡學甫曾通知來校工作,但聞明健仍未上班,直到2020年4月10日,在聞明健曠工半年(沒有考勤)才删除其釘釘賬号。顯然聞明健屬於自行離職,並非凱悅中學違法解除。二、凱悅中學多次通知聞明健來校工作,聞明健拒不上班,屬於自行離職,其主張凱悅中學違法解除,與客觀事實不符。一審認爲“從被告移群開始,原告已無法履行工作職責”顯屬錯誤。正是因爲聞明健不到崗,凱悅中學才将其移除出宿管群,且聞明健在多次通知上班後仍不到崗,聞明健是自行離職。三、聞明健此前並未向凱悅中學提出其系有病未上班,且在勞動仲裁時亦未提出因病未上班。一審要求聞明健舉證並以此爲由判決凱悅中學雙倍補償程序違法。
聞明健辯稱,凱悅中學是在2019年11月1日、2日、3日公休,聞明健於當月4号時因身體不适住院治療,5号前往凱悅中學處向宿管辦主任杜學甫請假,並提供請假條一份,由此可知聞明健已經履行瞭請假義務,不存在曠工情形。退一步說,假設聞明健存在曠工情形,但曠工並不屬於法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聞明健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檢查師生違紀違規並及時通過系統上報給學校凱悅中學無故将聞明健移除工作群使得聞明健無法正常履行工作義務,之後又拒絕被申請人前往學校上班不提供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均能明確反映出凱悅中學主動要求與聞明健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另聞明健在規定的醫療期内,凱悅中學構成違法解除。請求駁回凱悅中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中,聞明健提供通話錄音,證明其因病住院,於(yú)2019年11月5日向宿管辦(bàn)主任杜學甫履行請假義務。凱悅中學質證認爲,錄音具體的通話時間段看不出來,通過文字記錄,不能證明2019年的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