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News 新聞動态

上善若水 · 人力資源 全方位企業用工解決專家
擁有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的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勞務派遣許可證》

​最高院 人社部和各省意見彙總: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是勞動關系嗎?

行業動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可見,有關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法律規定存在矛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dòng)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目前已經沒有異議但對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勞動(dòng)合同是否終止争議較大。

     一種觀點認爲,《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爲行政法規,其法律位階低於《勞動合同法》,其隻能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進行細化,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顯然是下位法對上位法的突破而應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爲,《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補充規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的授權,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在實務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已不符合我國關於繳納“五險一金”等相關規定的條件,如果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進行裁判,那麽用人單位将面臨司法裁判確立義務難以履行的困境,一方面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另一方面也有損法律權威。
    總之各地司法意見很不一緻,現将全國各省的觀(guān)點(diǎn)彙總如下:
圖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民一庭在《關於(yú)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què)定标準問題的答複》認爲:”對於(yú)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爲标準”。

 

人 社 部
 

     人社部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419号建議的答複》(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認爲:《勞動(dòng)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dòng)者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dòng)合同終止。按照《勞動(dòng)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dòng)者隻要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dòng)合同自然終止。

 

北  京
 

     北京高院《關於(yú)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研讨會會議紀要(二)》第十二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

 

上  海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問答》第四條:對於(yú)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bàn)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對於(yú)達到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隻要補(bǔ)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争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天  津
 

    《天津法院勞動争議案件審理指南》【雇用退休人員的關系認定】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dān)位之問形成實際用工關系的,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 

     因用人單位原因緻使已經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尚未領取退休金,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實際用工關系的,按照勞動關系處(chù)理。

 

重  慶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或者到其他單位工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處(chù)理,不适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沒有合同約定的,可以按照雇傭關系處(chù)理。

 

廣  東
 

     廣東高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

 

江  蘇
 

     江蘇高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chù)理。

   《江蘇省勞動人事争議疑難問題研讨會紀要》(省高院和省仲裁院座談)中,對達(dá)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的用工關系問題作出瞭(le)解答:

    用人單(dān)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争議,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勞動者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bào)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但勞動者請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經濟補(bǔ)償、賠償金及社會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會保險待遇争議不包括本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浙  江
 

     浙江高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二)》第十四條: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接受單(dān)位聘用的,其與聘用單(dān)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

 

陝  西
 

     陝西省高院民行審判委員會2017年第13次會議讨論通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務工,超過瞭(le)法定退休年齡限制,雙方並(bìng)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共同基礎和意願,應當認定爲勞務關系。

 

湖  北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六規定,達(dá)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不能再成爲勞動關系的主體。對於(yú)已經達(dá)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單位聘用,雙方法律關系定性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認定:

    (1)按照國家規定,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留在原用人單(dān)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單(dān)位聘用的,屬於(yú)勞務關系;

    (2)勞動者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應當終止,此後勞動者繼續留在原用人單(dān)位工作的,視爲勞務關(guān)系;

    (3)在原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辦(bàn)理退休手續期間,勞動者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其與新用人單位發生争議的,可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

    (4)達(dá)到退休年齡後,初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屬於(yú)勞務關系。

 

四  川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yú)審理勞動(dòng)争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八條,下列争議,不屬於(yú)勞動(dòng)争議:

    (1)在校學生因履行與用工單(dān)位、學校三方簽訂(dìng)的實習協議、就業協議而發生的争議;

    (2)用工單(dān)位招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而發(fā)生的争議;

    (3)其他依法不屬於(yú)勞動(dòng)争議的。

 

安  徽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已經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現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已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初次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 

 

遼甯省沈陽市
 

     遼甯省沈陽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於(yú)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三》第五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要求確(què)認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貴  州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勞動争議案件法律适用問題座談會會議紀要》(2009年)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雇傭關系處理,並(bìng)未對招用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情形做出約定。但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來看,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的勞動者按勞動關系來處理,勞動合同並(bìng)不當然終止。【案例索引】(2015)黔高民申字第1071号

 

雲  南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二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的争議,並(bìng)未對招用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情形做出約定。但從高院裁定書内容來看,界定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标準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爲标準。【案例索引】(2014)雲高民申字第836号

 

河  北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我省勞動争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處理的參(cān)考(2009)》第十條,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甯夏銀川市
 

    《甯夏省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yú)處(chù)理勞動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chù)理。

 

甘  肅
 

    《甘肅省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與訴訟銜接實施辦(bàn)法(試行)》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争議,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chù)理。 

 

湖  南
 

     湖南高院發布的勞動争議八大典型案例四,其認爲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再從事勞動的,其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認定爲勞務關系。而對於(yú)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未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仍可認定爲勞動關系,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處(chù)理。【案例索引】(2013)株中法民四終字第305号

 

廣西梧州市萬秀
 

     廣西法院網公布的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案例,其認爲對於(y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應按兩種情況處(chù)理:

    (一)用人單位招用已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chù)理;
    (二)用人單(dān)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

 

江  西
 

     江西省高院認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所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動關系處理,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7民終2699号民事判決書也採取瞭該種觀點,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該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案例索引】(2017)贛(gàn)07民終2699号民事判決(jué)書

 

河南鄭州市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不論此類人員是否達(dá)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發生用工争議的,應按勞務關系處(chù)理;

     用人單位招用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發生用工争議的,也應按勞動關系處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同於職工養老保險,是否領取社會養老保險,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案例索引】( 2014)鄭(zhèng)民一終(zhōng)字第219号

 

福建福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州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關於(yú)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一)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應如何處(chù)理?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發生用工争議的,按照勞務關系處(chù)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辦(bàn)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關系延續至實際辦(bàn)理終止勞動合同時止。

 

山  西
 

     用人單位招用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認定爲勞動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案例索引】  山西省高級(jí)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晉(jìn)民申字第776号

 

内 蒙 古
 

     内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内蒙古某公司與李某某勞動争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一案中認爲,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已不具備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資格。再次,在實際生活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工單位就無法爲其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如将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主動納入勞動關系主體範圍内,其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會遇到現實阻礙(ài)和執行困境,也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四條和第十條關於(y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的規定相違背。所以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均不具備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案例索引】((2017)内民申928号

 

黑 龍 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可以認定爲勞動關系。【案例索引】民事裁定書(shū)(2016)黑民申750号

海南三亞市
 

     海南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並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用人單位若繼續聘用勞動者工作的,雙方的勞動關系繼續,不應理解爲勞動關系自動轉爲勞務關系;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勞動者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此後雙方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案例索引】(2017)瓊(qióng)02民終(zhōng)236号

 

山  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yú)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què)定标準問題》的答複([2015]民一他字第 6 号):

     你院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què)定标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對於(yú)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爲标準。

 

新  疆
 

     新疆高院在《關於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頒布前,通常按勞務關系處理,頒布後,按勞動關系處理。【案件索引】(2016)新民再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