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在關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次數連續計算嗎?(高院再審)
小編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cóng)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bìng)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這裏隻規定“工作年限合並(bìng)計算”,如果勞動者與不同的關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次數是否連續計算?司法實踐中觀點並(bìng)不統一。 比如,廣東高院曾於2008年出台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biàn)換用人單位名稱(chēng)的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行爲,應認定爲無效行爲,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這裏的關鍵詞是“惡意規避”,如果排除主觀惡意,純粹是正常的用工行爲,員工與不同的關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否連續計算呢?實務中會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是江蘇高院的一個(gè)再審案例,供實務中參(cān)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蘇(sū)民申185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chén)某楓(fēng)。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某智庫(kù)物聯(lián)網技術研究院江蘇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陳(chén)某楓因與被申請人中某智庫物聯網技術研究院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稱中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民終4912号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瞭(le)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陳某楓申請再審稱: 1.其已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江蘇物聯網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稱江蘇物聯網中心)與中某公司系關聯企業,中某公司系江蘇物聯網中心教育培訓中心轉制獨立出來的公司。陳某楓自2010年進入江蘇物聯網中心,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5年,根據江蘇物聯網中心的安排,陳(chén)某楓的勞動關系轉移至中某公司,陳(chén)某楓與中某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陳(chén)某楓與中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其工作地點、工作内容均未發生變(biàn)更,對外也繼續使用原物聯網研發中心的名片開展工作。因此,2018年1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時,陳(chén)某楓已經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2.中某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向陳某楓支付賠償金。因陳某楓已連續簽訂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中某公司應提前三十日通知陳某楓,並(bìng)征求其是否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見。中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單方解除瞭(le)勞動合同,應依法向陳某楓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綜上,陳某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本案。
中某公司提交意見認爲: 1.中某公司系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陳某楓與中某公司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間爲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陳(chén)某楓與江蘇物聯網中心簽訂(dìng)的勞動合同與中某公司無關。 2.因陳某楓的勞動合同到期,中某公司曾派員與陳某楓溝通勞動合同續簽事宜,後向其提供勞動合同續簽書和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由陳某楓選擇。陳某楓在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上簽字,並(bìng)要求中某公司爲其出具工作表現良好證明。因此,中某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確(què),請求依法駁回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爲,陳(chén)某楓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bó)回。理由如下:
中某公司雖與江蘇物聯網中心存在投資關聯,但兩公司均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主體。根據《入職協議書》的約定,陳(chén)某楓系自願解除與江蘇物聯網中心的勞動關系,辦(bàn)理離職手續後進入中某公司工作。陳(chén)某楓先後與江蘇物聯網中心和中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構成與同一家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另因陳某楓未在兩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故其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中某公司與陳某楓之間的勞動合同系因合同期滿終止,陳某楓主張中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bìng)據此要求賠償(cháng)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陳(chén)某楓(fēng)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某楓的再審申請。 審(shěn) 判 長(zhǎng): 王 芬 審(shěn) 判 員(yuán): 徐美芬 審(shěn) 判 員: 羅(luó)偉明 法官助理: 楊(yáng)紅(hóng)旗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書(shū) 記(jì) 員: 易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