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停産,誰來支付工傷保險!
因工受傷後企業停産
傷殘津貼停發起訴醫保中心
駁回起訴後申請監督
辦案組深入調查核實
公開聽證達成共識
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工傷待遇
鑒於(yú)涉及不同當事方的利益,工傷認定與待遇标準確(què)定過程常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陽泉市檢察院決定改變以往“坐堂辦案”模式,借助“外腦”,於(yú)今年6月10日召開公開聽證會,面對面擺事實、舉證據、釋法理,共同促進行政争議得到徹底、有效、妥善化解。
聽證會上,馮某某因行動不便委托其妻兒到場表達瞭(le)訴求,醫保中心相關人員也發表瞭(le)意見。随後,圍繞醫保中心有無對2016年8月後的馮某某傷殘(cán)津貼進行先行支付的義務、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等問題,聽證員展開瞭(le)充分讨論。
“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時,如該職工已參(cān)保,經鑒定後屬於(yú)一級到四級傷殘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bàn)法》,如果企業確(què)實存在拒絕支付費用的情形,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應當依據受傷職工的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針對馮某某提供材料不全的情況,醫保中心在未向其明確(què)告知應補(bǔ)充的材料内容的情況下,就作出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既不符合規定,也導緻工傷職工維權困難。”
……
經過充分讨論後,大家一緻認爲,馮某某應從(cóng)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取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應履行好先行支付的義務。某區工傷保險中心
(機構改革後負責工傷保險業務)當(dāng)場(chǎng)承諾将重新審查此案。
随後,馮某某妻兒代表馮某某,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再次向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提交瞭(le)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書。
“我們監督的目的是真正解決老百姓的難題,隻有促成支付到位,才能真正化解雙方的矛盾,切實解決馮(féng)某某因無法工作導(dǎo)緻的生活窘迫。”張存慶表示。
聽證會後,陽泉市檢察院對此案持續跟進,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的溝通協調(diào),力促馮某某的訴求早日得到解決。
檢察官說法
傾力化解行政争議
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職工在入職時,由用人單(dān)位爲其繳納工傷保險,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爲工傷的,依法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待遇包括: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bìng)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而針對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情況,《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專門規定瞭(le)工傷職工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可見,無論是《工傷保險條例》,還是《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都是出於(yú)對工傷職工的救濟和保障。本案在法院裁判並(bìng)無明顯不當、而當事人馮某某的訴求有合理性正當性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而是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從工傷保險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出發,積極開展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爲申請人和工傷保險支付機構搭建溝通交流的平台,引導各方尋求化解争議的最佳路徑。唯有如此,才能讓人民群衆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才是真正把“以人民爲中心”落到實處。
(山西省陽泉市檢(jiǎn)察院張存慶 嶽華(huá) 李懿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