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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 人力資源 全方位企業用工解決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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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停産,誰來支付工傷保險!

行業動态


馮某某因工傷事故造成四級傷殘,又遭遇企業停産,工傷保險無人繳納,傷殘津貼難以領取。起訴醫保中心無果後,馮某某抱著(zhe)試試看的心态向山西省陽泉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沒想到,事情就此出現瞭(le)轉機……

  

因工受傷後企業停産

傷殘津貼停發起訴醫保中心

  

今年64歲的馮某某原本是山西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簡稱“建材公司”)的一名電工。2014年5月10日,建材公司廠(chǎng)房行車(chē)在維修過程中失控,撞向正在電路作業的馮某某,緻其受傷,經醫院診斷爲右下肢擠壓傷、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以及尿道損傷。
  
2015年1月,經山西省陽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馮某某構成傷殘(cán)四級。四級傷殘(cán)意味著(zhe)喪失勞動能力,将退出工作崗位。馮某某是家裏的頂梁柱,受傷前,他每個月能領到3500元工資,可受傷後,他隻享受每月120元的農村養老保險待遇。
  
陷入困境的一家人想到瞭(le)工傷保險。按照規定,參(cān)保職工被認定工傷後,可依法享受工傷待遇。2016年6月30日,陽泉市某區醫保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向馮某某一次性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50668.05元,包括理療費、康複費、輔助器皿費、一次性傷殘補(bǔ)助金、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傷殘津貼等。由於(yú)建材公司爲馮某某繳納保險至2016年7月,之後因企業停産,不再爲其繳納工傷保險,醫保中心亦未再支付之後的傷殘津貼。從(cóng)此,馮某某踏上瞭(le)漫漫訴訟之路……
  
2017年10月,馮某某向陽泉市某區法院提起勞動(dòng)争議訴訟,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其傷殘(cán)津貼。在法院的釋明法理和建議撤訴後,馮某某又将醫保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給付2016年7月以後的工傷待遇的職責。
  
法院以“馮某某未向法院提交向醫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的相關證據”爲由駁(bó)回起訴,馮某某隻好又向醫保中心提交瞭(le)先行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的傷殘津貼及補足2017年8月退休後養老保險待遇差額的申請,希望工傷待遇能早日到位。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是一項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利民舉措,然而實踐中,先行支付追償不到位一直是人社部門的工作難點。由於(yú)建材公司工傷保險繳納中斷,醫保中心決定不予先行支付。萬般無奈下,馮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卻再次被駁(bó)回。之後,馮某某上訴至陽泉市中級法院,又被駁(bó)回上訴,維持原判。

  

駁回起訴後申請監督

辦案組深入調查核實

  

陽泉市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在開展案例評查工作期間,馮某某案進入瞭(le)檢察官的視野。在向馮某某瞭(le)解情況時檢察官得知,馮某某也正想向檢察機關求助,希望通過檢察監督爲其實現訴求。但是,幾次被法院駁回的案子,檢察院能幫上忙嗎?申請監督後,馮某某的心裏充滿瞭(le)不確(què)定。
  
辦(bàn)案檢察官對案件的全部材料進行深入細緻的審查後發現,馮某某不能證明其向建材公司提出支付傷殘津貼的要求後被建材公司拒絕支付,且無法提供申請先行支付所需的由社會保險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法院裁判並(bìng)無明顯不當。
  
然而,站在馮某某的角度思考,其訴求又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合理性。如果簡單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馮某某心裏的疙瘩始終也解不開。經辦(bàn)案檢察官彙報,陽泉市檢察院成立瞭(le)由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張存慶爲組長的辦(bàn)案組,決定對該案開展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尋求化解矛盾、維護馮某某合法權益的良方。
  
經多次與當事人溝通並(bìng)深入馮某某家中實地走訪,辦案組瞭(le)解到,馮某某傷情恢複並(bìng)不理想。因無法長時間站立和行走,馮某某需要妻子長期陪護,加之多年來爲請求傷殘待遇支出瞭(le)大量交通、訴訟費用,兩名子女均已成家獨立生活且無穩定收入來源,一家人的生活已陷入困境。
  
辦案檢察官多次到社保部門瞭(le)解工傷待遇、先行支付等方面的政策規定,聽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專家對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規定的專業解讀,對案情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有瞭(le)更爲明確(què)清晰的認識和判斷。
  
在完成大量調查核實工作後,陽泉市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對該案進行充分讨論,打破瞭(le)辦(bàn)案組“單兵作戰”的窠臼,開辟瞭(le)思考問題的多重視角。

  

公開聽證達成共識

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工傷待遇

  

鑒於(yú)涉及不同當事方的利益,工傷認定與待遇标準確(què)定過程常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陽泉市檢察院決定改變以往“坐堂辦案”模式,借助“外腦”,於(yú)今年6月10日召開公開聽證會,面對面擺事實、舉證據、釋法理,共同促進行政争議得到徹底、有效、妥善化解。

  

聽證會上,馮某某因行動不便委托其妻兒到場表達瞭(le)訴求,醫保中心相關人員也發表瞭(le)意見。随後,圍繞醫保中心有無對2016年8月後的馮某某傷殘(cán)津貼進行先行支付的義務、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等問題,聽證員展開瞭(le)充分讨論。

  

“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時,如該職工已參(cān)保,經鑒定後屬於(yú)一級到四級傷殘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bàn)法》,如果企業確(què)實存在拒絕支付費用的情形,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應當依據受傷職工的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針對馮某某提供材料不全的情況,醫保中心在未向其明確(què)告知應補(bǔ)充的材料内容的情況下,就作出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既不符合規定,也導緻工傷職工維權困難。”

  

……

  

經過充分讨論後,大家一緻認爲,馮某某應從(cóng)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取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應履行好先行支付的義務。某區工傷保險中心

  

(機構改革後負責工傷保險業務)當(dāng)場(chǎng)承諾将重新審查此案。

  

随後,馮某某妻兒代表馮某某,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再次向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提交瞭(le)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書。

  

“我們監督的目的是真正解決老百姓的難題,隻有促成支付到位,才能真正化解雙方的矛盾,切實解決馮(féng)某某因無法工作導(dǎo)緻的生活窘迫。”張存慶表示。

  

聽證會後,陽泉市檢察院對此案持續跟進,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bàn)機構的溝通協調(diào),力促馮某某的訴求早日得到解決。

  

檢察官說法

傾力化解行政争議

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職工在入職時,由用人單(dān)位爲其繳納工傷保險,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chǎng)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爲工傷的,依法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待遇包括: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bìng)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而針對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情況,《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專門規定瞭(le)工傷職工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可見,無論是《工傷保險條例》,還是《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都是出於(yú)對工傷職工的救濟和保障。本案在法院裁判並(bìng)無明顯不當、而當事人馮某某的訴求有合理性正當性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而是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從工傷保險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出發,積極開展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爲申請人和工傷保險支付機構搭建溝通交流的平台,引導各方尋求化解争議的最佳路徑。唯有如此,才能讓人民群衆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才是真正把“以人民爲中心”落到實處。

  

(山西省陽泉市檢(jiǎn)察院張存慶 嶽華(huá) 李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