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你的合同簽對瞭嗎?
據統計,我國靈活就業從業人數已逾2億,其中網約車(chē)駕駛員309萬人,郵政快遞從業人員超400萬人,美團平台注冊(cè)外賣員接近1000萬人。2020年靈活用工的企業比例達(dá)到56%,同比上升11個百分點(diǎn),新冠疫情的爆發(fā),加快瞭(le)靈活就業的發(fā)展。
2021年7月16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等發布瞭(le)《關於(yú)維護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該意見指出,目前依托互聯網平台就業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新就業形态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爲瞭(le)維護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的權益,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總工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chǎn)建設兵團總工會按照相關意見出台具體實施辦(bàn)法。
上述三種關(guān)系中,目前争議較(jiào)大的爲第三種,即大家所說的靈活用工或稱新型用工模式,市場上多數平台都宣稱其爲靈活用工平台,但根據法院曆年的判例及我們對多數公司的實際研究,其用工實質並(bìng)不符合第三種情形,但這些平台卻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取而代之的是簽訂合作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用工風險極大,一旦平台與勞動者之間被認定爲勞動關系,面臨的可能是數以萬計員工的賠償請求及社保補(bǔ)繳通知。
綜合前述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傳統的“二分法”已經不适用於(yú)勞動關系的判定瞭(le),而是需要結合具體業務場景對平台方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進行綜合審查。
所以,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等與平台之間是否屬於(yú)勞動關系,需要結合其與平台/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報(bào)酬支付方式、通過平台所得收入占總收入比例、工作方式等多個方面綜合審查。
這裏給大家一個粗略的自查公式,注意,以下公式並(bìng)不能完全準確判斷公司業務是否屬於(yú)新型用工關系或屬於(yú)勞動關系,僅做參考使用,最終法律關系需要律師結合公司業務實際進行法律體檢審查:
靈活就業正随著(zhe)社會的發展不斷擴大适用領域,如何平衡新型用工關系中的勞動者、平台與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未來的一大課題。作爲平台企業,需要不斷關注國家政策、法規變(biàn)化,調整業務結構,以降低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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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由平台方直接與勞動(dòng)者簽訂(dìng)合同,約定由勞動(dòng)者向平台方提供勞動(dòng)合同中載明的服務。在該(gāi)模式下,由平台方爲勞動(dòng)者購買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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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
平台方與第三方簽訂(dìng)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勞務派遣方向平台方派遣員工提供相關服務。在該模式下,一般由派遣方爲勞動(dòng)者購買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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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
由平台方與勞動者簽訂(dìng)合作協議,約定平台業務類型,由勞動者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平台業務並(bìng)向第三方提供服務,平台方就前述信息磋商抽取服務費用,在該模式下,目前並(bìng)沒有明確(què)法律規定勞動者的社保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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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dìng)勞動(dòng)合同 + 穩定工資收入 = 勞動(dòng)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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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dìng)勞動合同 + 穩定工資收入 + 固定勞動時間/地點(diǎn) = 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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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 + 非固定收入 + 非固定勞動時間/地點(diǎn) + 平台形式/實質未限制就業 + 勞動者提供的服務並(bìng)非平台主要業務 =新型用工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