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第45期
從這一期開始,給大家說說“社會保險待遇計發”相關内容~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dān)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fèi)的年限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注: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因參保繳費時間不足一年,自願辭職、沒有求職要求或不進行失業登記以及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該失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應當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並再次參保後,将其前後繳費時間合並計算。 (3)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按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發1個月的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間斷轉招爲城鎮合同制工人後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分階段計算。轉爲城鎮合同制工人前,按規定享受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轉招爲城鎮合同制工人後,按規定享受城鎮失業保險待遇,但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和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累計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來源:山東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