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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折返回家拿東西,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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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簡 介

 

廖某是某煙草公司的送貨員。2021年1月的一天早晨7點半,她騎電動車(chē)去煙草公司上班。剛出門沒多遠,突然想起沒帶手套和包,便折返回家去拿,途中與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chē)相撞,廖某右腿受傷。事後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廖某對該事故沒有責任。煙草公司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麽,廖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能否被確(què)認爲工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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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理 結 果

 

人社部門(mén)對(duì)廖某受到的傷害認定爲工傷。

 

案 件 分 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chē)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爲工傷。本案的關鍵在於(yú),能否認定廖某上班途中折返回家拿手套和包的路途屬於(yú)“上下班途中”。

 

當(dāng)地人社部門分析認爲,廖某的這段路途應認定爲屬於(yú)“上下班途中”,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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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廖某從(cóng)事送貨員工作,她的主要工作是到各營業點送貨,期間需要搬運貨物,由於(yú)天氣寒冷,手套是必不可少的。她在上班途中發現忘帶手套當即折返回家去拿,屬於(yú)與工作有關的合理需求,與上班目的存在緊密聯系。

 

第二,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爲目的、在合理時間内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爲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廖某回家與上班的路線方向相反,似乎是偏離瞭(le)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但她上班途中發現忘帶手套當即折返回家,這個過程具有不間斷的連續性,並(bìng)且其事發地點也未偏離工作單位與住處之間的合理路線,因此應屬於上班路途中。